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注销的理由,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需提交不能签署意见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3.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8.提前45天在省级日报登发注销公告;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无
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题一:注销时,由于没有收入,是否可以不用进行财产清算?
解答:不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问题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自行分配?
解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可以自行分配。剩余财产在偿还完债权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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