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中国公民、法人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须此项)。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请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组负责人签署并承诺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经民政厅核准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出资人承诺书);
4.场所证明(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自有房产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房产所有人出具的场所承诺书;租赁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人出具的场所承诺书)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为党政机关领导,需要按干部任免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任职);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监事名单和会费标准(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如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及会员代表名单;章程草案需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负责人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分别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监事超过3人需选出1人为监事长);
8.会员花名册(个人会员名单需包括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单位会员名单需包括会员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需写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会议表决方式、表决事项得票率、到会人员签到表);
10.理事会会议纪要(需写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会议表决方式、表决事项得票率、到会人员签到表)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团办事机构至少包括秘书处);
13.会费标准(协会需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1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无
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社会团体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可以返回出资人?
解答:不可以。
(二)社会团体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解答:可以,按照《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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