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依法在民政厅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1.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
5.变更开办资金;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7.变更章程;
8.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
1.名称变更登记。
(1)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8)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2.住所变更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住所证明(两种形式之一:自有房产的,出具住所使用权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产的,要有租赁合同,且有房主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8)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9)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3)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4)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5)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变更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8)党建情况登记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7.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修改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章程修改说明;
(5)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6)变更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8.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申请因分立、合并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分立、合并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变更后的章程草案及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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