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9-09-18

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依法在民政厅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1.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

5.变更开办资金;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7.变更章程;

8.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

1.名称变更登记。

(1)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8)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2.住所变更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住所证明(两种形式之一:自有房产的,出具住所使用权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产的,要有租赁合同,且有房主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8)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3)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9)党建情况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3)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4)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5)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变更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8)党建情况登记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变更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7.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修改的理由,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章程修改说明;

(5)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6)变更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8.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申请因分立、合并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分立、合并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原始会议纪要(有理事或董事的亲笔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5)变更后的章程草案及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党建情况登记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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