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依法在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不需继续存在的;
(二)因某种原因自行解散的;
(三)出现分立或合并情况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表决事项通过票率的结果);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4.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书,须有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所有空白票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无
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社会团体注销后,注册资金是否可以返回出资人?
解答:不可以。
上一篇: 海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领流程
下一篇: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