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领流程
发布时间:2019-09-17

1.哪些儿童是孤儿?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

保障对象的范围:集中供养孤儿(各市、县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散居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0-18岁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目前,我省机构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月标准分别为1450元和1050元。

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和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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