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4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何时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预防犯罪、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各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17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18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19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21什么是专门教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22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提出的9项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3“三书一函”指什么?
答: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24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
答: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家庭教育缺失、不当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所发出的旨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