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专项行动 | 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1)
发布时间:2023-06-05


01“护苗”专项行动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省委、省政府决定,2023年至2025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护苗”专项行动。

02“护苗”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通过三年专项行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各界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爱国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综合治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突出问题,提高未成年人道德水准、法治意识、安全意识,促进未成年人明理知耻、尽孝守法、爱惜生命,确保义务教育实质性完成,学生欺凌事件基本杜绝,至2025年,全省非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非正常伤亡事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均较2021年下降5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03“四防”行动组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分别为:家庭防护组(省妇联牵头)、社会防护组(省民政厅牵头)、司法防护组(省公安厅牵头)、教育防护组(省教育厅牵头)。

04“四防”行动组的目标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方案》,目标分别为:(1)家庭防护组的总目标:夯实家庭监护责任,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和社区环境。(2)社会防护组的总目标: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构造齐抓共管的社会环境。(3)教育防护组的总目标:建立健全教育体系,塑造育德为先的教育环境。(4)司法防护组的总目标:强化政法机关专门工作职责,营造安全有序、震慑违法犯罪的法治环境。

05未成年人“两法一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06“护苗专项行动”2023年重点要抓好的16件实事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2023年工作要点》,16件实事为:(1)加强涉未成年人数据精准摸排工作;(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3)压实控辍保学责任;(4)构建心理服务帮扶体系;(5)大力推广“四访五帮”工作机制;(6)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7)惩戒帮教罪错未成年人;(8)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9)净化网络信息环境;(10)加强未成年女性保护阵地建设;(11)严厉打击性侵、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2)依法妥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3)多措并举拓宽违法犯罪线索收集渠道;(14)强化督导考核;(15)全方位做好“护苗”宣传教育工作;(16)协调媒体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何时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九章132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6个方面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08

什么是学生欺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包括5种形式: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务欺凌、社交欺凌(孤立)、网络欺凌。

09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未成年人在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遭到侮辱、诽谤、被威胁或形象受损,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11什么是“四访五帮”工作机制?

答:“四访”是指走访帮教对象、走访家长、走访老师、走访辖区村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五帮”是指帮助完成学业、帮助掌握技能、帮助增强法治观念、帮助提升安全意识、帮助养成良好习惯。

12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指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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