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哪些部门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妇女联合会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6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答:根据《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失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7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8文身服务提供者指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29文身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0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答: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1未成年人遇到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答: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32法律援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七条,工作要求包括:
(一)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
(二)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
(三)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信息;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33法律援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九条,要求包括: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需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于庭审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不公开审理。
34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包括: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6什么是法治副校长?
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法治副校长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37什么是双线目标责任制和七长包保责任制?
答:为达到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目标,县长、局长、乡(镇)长、村长形成“行政线”,校长、班主任、家长组成“教育线”,各负其责,联动联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8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如何监管?
答:根据《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十二条,为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服务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卫生等标准设立和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39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40网络游戏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00-21:00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08:00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为未满8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8-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不得超过5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不得超过10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