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9-09-18

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材料

(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需要提前经过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签字核定);

(二)《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填写的申请理由要详细,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起设立基金会的动因、原始基金和长远发展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长期或短期规划、开展公益活动的主要地域等,加盖发起单位公章或发起人签字并按手印),具体有以下几个表格需要填写:

1.章程草案(章程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2.验资证明(有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3.住所证明(属于自有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证明以及所租赁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住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不提供);

5.理事、监事人员名单(每人填写一份,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须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及盖章;离退休领导干部到基金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要提供相关单位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四)《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章程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五)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申请书;

(六)《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中应当包含:研究确定章程、申请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内容);

(七)基金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必须声明不在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

(八)《办公场所承诺书》(根据办公场所的具体性质填写);

(九)《捐赠承诺书》(捐赠承诺人应当与原始基金验资凭证相一致);

(十)《基金会理事、监事成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一)《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根据《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领域的基金会可不提供);

(十四).基金会正式章程两份;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和中介服务

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基金会成立后,原始基金是否可以返还出资人?

解答:不可以。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出资人通过捐赠的方式提供的,属于基金会的财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

(二)基金会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解答:可以,但是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三)基金会每年的支出什么具体要求?

解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另外,对于认定(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四)基金会每年未按规定完成工艺支出额度会有什么后果?

解答:1.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2.对于认定(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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