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9-09-18

一、基本信息

申请主体:依法在省民政厅设立的基金会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一)章程所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宗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

(四)基金会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基金会因分立而解散的;

(五)基金会合并,作为合并源的原基金会因合并而解散的。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的申请书(写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字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不能签名的理由文件);

2.《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3.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出席的理事必须有总理事的2/3以上;签名人数必须与出席人数一致);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不提供);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基金会的全部印章;

7.基金会的空白财务凭证;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必须载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如何处置等内容);

9.刊有基金会注销公告(不少于45天)的省级报刊(海南日报等)一份;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确需说明的);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要纸质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后提交,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同时要把所有纸质材料逐一扫描成各个单独的电子文档(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均可在海南社会组织网(https:// http://www.hnshzzw.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者到省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内容及中介服务

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关于基金会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解答: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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