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7日上午10时,民政部举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起来看!
《经济日报》
记者
请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立法理念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肖登峰:
这次修订《办法》,贯彻的基本理念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机构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是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办法》一方面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机构服务活动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对养老机构内部运营管理,诸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配备等提出要求。同时,为了确保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落实落细,《办法》在2013年规章基础上丰富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
二是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必须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确定和调整,必须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老年人在机构内突发危重疾病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等。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的思路是: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办法》根据最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和增加了相关内容。针对新修订的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养老机构的特殊要求,《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另外,《办法》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发展作出的新部署也进行了回应,增加了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发现目前养老服务中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还暴露出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办法》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增加规章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认真总结经验,将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规章。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关于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民政部也印发了很多政策文件,这其中不乏一些机构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办法》也充分加以吸收。
《中国日报》
记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取消对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改为备案制。修订后的《办法》也有专门的一章对如何备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问在备案制度设计上,是否能够介绍一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
俞建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进的原则。
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办法》的其他部分作了衔接。需要说明的有两点:第一,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怎么开展备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实际上各基层民政部门已经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出现断档。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什么类型的养老机构到哪个部门去进行登记,比如说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对上述内容《办法》进行了清单式描述。四是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举办者的负担,实现少跑腿的目的。
《人民日报》
记者
请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养老机构概念的界定,与修订之前有哪些变化?主要出于什么考量?
肖登峰: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与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删除了“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表述。
二是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
三是概念中增加10张以上床位数的规定。这主要考虑到:第一,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了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要求。第二,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床位数的要求也是“10张以上”,延续相关内容便于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序衔接,更好地保持政策连续性。第三,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光明日报》
记者
根据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当注意哪些新的变化?

李邦华:
这次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点是完善养老机构管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机构正常的运营秩序,老年人和家属如果了解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内容,有利于处理相关事务,尤其是其中一些直接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务的内容作了调整,需要注意。
一是《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跟踪评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老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积极配合开展评估。
二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新增了“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条款,第三十五条要求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这是预防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出现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问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中与机构商议好。
三是《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这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避免这种情形下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但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属的救治义务。
四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这是要求养老机构做好协助工作,家属也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加强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精神关爱,不能“一送了之”。
新华社记者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成果,按照“放管服”改革放权和监管相并重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在加强民政部门日常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俞建良: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但是取消设立许可并不是不管了,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可以说监管的要求更多了、监管的难度更大了。
中国网记者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运营管理上的安全保障怎么做好?
李邦华:
安全大如天。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基层养老机构的时候曾经提到过,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安全是一个保障和基本,如果说没有安全,其他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心”的指示精神,就必须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这也是《办法》修订的重点,主要归纳起来是三个方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对于提升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方面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李邦华:
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民政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跟大家报告相关情况。全国养老机构在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下,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养老机构领域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养老机构在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不足。《办法》及时总结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相应规定。
来源: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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