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印发
《文昌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措施》
近日,文昌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印发《文昌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各镇(场)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落地实施,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养老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妥善解决养老难题,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措施。
一、土地鼓励支持措施
(一)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文昌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二)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三)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四)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且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五)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存量房屋进行改造和利用且符合规划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
(七)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二、税费鼓励支持措施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八)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三、财政鼓励支持措施
(一)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试行期1年。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经评估符合标准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相应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床位100张(含)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100张(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300元。
(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试行期1年。1.按照实际收住本地户籍人数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2.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和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3.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运营补贴。4.评定为五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评定为四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评定为三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评定为二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
四、其他鼓励支持措施
文昌市民政局、文昌市卫健委、文昌市残联、文昌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单位要为养老机构老人提供便利服务,组织养老机构老人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上门提供公共卫生、健康体检、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残疾老人关爱等服务,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