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海南省民政厅发布《海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相关工作的公告》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9月18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上一篇: 低保户名单是否长期公示?
下一篇:社会团体登记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