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撤销监护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2-2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竟然有这样的母亲,不但对孩子没有“爱”,甚至都不“带”。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案件详情

姚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14日生育李某某,现就读于某高中。2007年5月18日,李某因患肝癌去世。2008年,姚某再婚并生育两个小孩。李某某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至今。因姚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李某某的祖父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姚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实地走访姚某及李某某祖父母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判决撤销姚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某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亦坚持依法高效原则,本案从立案、受理到判决仅用一周时间。宣判后,承办人也将持续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关护其健康成长。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1.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可以不再履行义务?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姚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然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2.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可以恢复吗?

可以,但是要依据法律规定、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评论留言
没有留言记录!